林天新: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根据该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处罚决定。
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永卫催[2016]第5号),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你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永康市建设路71号
联系电话:0579-87185186
联系人:胡正飞、应红梅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