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科、处、室、中心:
现将《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潍府法发〔2016〕18号)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委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通告”、“意见”等名称。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办公室对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拟以“潍卫发”文号印发文件进行初审把关,对难以确定的,会同政策法规科共同研究处理。
第二章 计划与起草
第四条 委机关各科室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每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政策法规科。
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送审时间等。政策法规科对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五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推进工作中急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同意。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开展可行性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起草科室应当征求意见;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当组织论证,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制定科室应当撰写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文件主要内容、对特殊问题的说明及推进文件实施的措施等。
第三章 审定与发布
第八条 制定科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定科室应当向政策法规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2份;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附件1);
(六)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科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制定科室: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对科室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表》(附件2),再由制定科室报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程序办理。
政策法规科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表》(附件2),待文件签署后,按照登记编号规则(附件3)对文件予以登记编号,由制定科室修改后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 XX年 XX月X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制定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办公室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端口,在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备 案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5日内,由起草科室将备案报告(附件4)、纸质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文件,一式5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科室将备案报告(附件4)、纸质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报告(附件1)、廉洁性评估表(附件2)、制定依据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最迟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 评估与清理
第十七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政策法规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实施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
确定进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或主要实施科室应当按要求向政策法规科提交评估报告,对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凡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科室和实施科室都应当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性审查,发现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必须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对需要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科室应当及时向政策法规科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组织对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科室有下列行为的,政策法规科应当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要求起草、提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
(二)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直接报政府领导或提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
(三)规范性文件提报材料不完整的;
(四)对政府法制部门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科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要求反馈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召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论证协调会的;
(六)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
2.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表
3.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号表
4.备案报告
5.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