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函〔2016〕173号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第14号部长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卫科教[2003]176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国卫妇幼发[2015]56号)的要求,我委组成专家组对你单位正式运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筛查)进行了技术审评。 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及你单位整改情况,我委认定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筛查)评审合格,批准正式运行,有效期2年。 此复。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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