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 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46450475X21100311F1209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 石兴敏 | |||||
身 份 证 号 | 隐去 | |||||||
医疗机构地址 | 辽阳市白塔区东三道街29号 | |||||||
所有制形式 | 全民 | 医疗机构类别 | 综合医院 | |||||
诊 疗 科 目 | 预防保健科 /全科医疗科 /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 /外科(肛肠);普通外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 /妇产科 /儿科 /眼科 /耳鼻咽喉科 /口腔科 /皮肤科 /康复医学科 /麻醉科 /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病理科 /医学影像科(其他:窥镜室);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放射治疗专业 /中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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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 位 数 | 145 | 接诊时间 | 全天 | 联 系 电 话 | 3238166 | |||
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 影视 | 广告时长 (影视、广播) | 影视:15 秒 | |||||
审 查 结 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 | |||||||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 壹年(自2016年02月01日,至2017年01月31日) |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辽市医广〔2016〕第02-01-01号 |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2016年02月01日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市简称)医(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沈阳市卫生计生委2015年1月5日批准的第10件西医(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沈医广〔2015〕第01-05-10号(沈中医广〔2015〕第01-05-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
网站名:网址
9、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申请材料受理及批件发放部门:
名称:电话
材料审核部门:
名称:电话
附件4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行政许可 申请项目 | 医疗广告 | 行政许可 受理时间 | 2016年2月1日 | |
申 请 人 | 名称/姓名 | 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石兴敏211002195708240153 |
工作单位 | 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 电 话 | 3238166 | |
住 址 | 辽阳市白塔区东三道街29号 | 邮 编 | 111000 |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审 查 情 况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经审查,该单位申请的医疗广告(受理号为:辽市医广〔2016〕第02-01-01号)符合规定,同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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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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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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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行政负责人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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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