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办发〔2016〕23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 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 号)精神,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落实生产企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中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工作,不断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集中度,规范市场秩序,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现就做好《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卫发〔2015〕67 号)执行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权责,确立生产企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中的主体责任 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质量、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流通领域改革,减少流通环节,鼓励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提高货款结算及时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达标的行为,分别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二、转变职能,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格准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坚持放管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全面取消对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省、市两级招标遴选,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对于凡欲进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在企业自主申报和资格审核的基础上,一律纳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 三、简政放权,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自主建立与变更配送关系 医疗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从生产企业选定的本医疗机构所在配送单元的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取消每个中标或挂网产品在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院三方建立配送关系时的数量限制。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关系经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双方同意可自行网上操作并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送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的依据。 四、公开透明,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各个环节实行全程信息公开 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同时,依托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做到“四个面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对配送企业资质信息面向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开。 二是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立和变更情况做到适时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考核情况按季、年面向社会公开。 四是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的医药购销诚信记录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时面向社会公开。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
附件下载: |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