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卫生人才网:武汉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通知: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确定体检人员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面试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按职位计划数1:1.5的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定体检人员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面试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按职位计划数1:1.5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报考市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体能测评合格后,方可进入体检。
关于综合成绩同分情况的处理以《报考指南》第二十三条解释为准。
根据《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组织工作方案》要求,对只有一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条件下所有面试考生) 的平均分,方可列为体检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职位。
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体检
(一)体检的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选派工作人员参与实施体检工作,并负责通知考生参与体检。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鄂人社函〔2012〕408号)等规定执行。
报考市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其中,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视力按双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标准执行)。
(三)体检时间安排及费用标准
7月23日(星期六)上午6:30参加体检的考生为:报考公安机关、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
7月24日(星期日)上午6:30参加体检的考生为:报考市直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硚口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江夏区(含森林公安)、新洲区等职位的考生;
7月25日(星期一)上午6:30参加体检的考生为:报考江岸区、江汉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蔡甸区、黄陂区和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考生。
体检费用标准为:男性考生人民币365元/人,女性考生人民币385元/人。
报考公安特警职位考生的费用标准为:男性考生人民币390元/人,女性考生人民币410元/人。
(四)复检
需要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如考生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的,当场签字确认,视为放弃该项检查。
招录机关和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五)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体检前,考生应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贴好两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与笔试准考证上相同)。
2、体检签到地点以招录单位通知为准。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在当日早晨按通知要求到达指定的集合地点,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集中核定考生身份,并将考生带往体检医院签到。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3、体检前不得饮酒,注意休息。体检前8小时不得进食(含牛奶)。在未做完血样采集和B超前,不得进食。血样采集和B超项目完成后,在体检医院用早餐(免费)。考生可自备饮用水。
4、需以矫正视力检查的考生,请提前配好眼镜并尽早适应。
5、体检费用由考生现场缴付,请考生自备零钱。
6、月经期间的考生,进行妇科、尿常规等体检项目检查时,应在体检前向医生申请注明。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报考指南》第二十二条解释为准。
7、武汉正值梅雨季节,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天气情况,提前规划出行线路。如遇强降雨,尽量避开容易渍水路段。
8、体检结果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通知考生。
(六)体检纪律要求
1、凡体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公务员考试作弊处理。
2、体检全过程对考生实施封闭管理。体检时,体检表由体检组织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严禁考生携带体检表。考生从到达体检现场直到体检结束,严禁使用手机,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严禁考生家长进入体检集合地点和医院体检区域。
3、参与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和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4、考生不得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不得向医生和工作人员打听体检结果。体检实施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小组单
独活动。
三、组织考察
(一)确定考察人员
一般职位实行等额考察,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按照职位计划1∶1.5的比例确定,体检合格人员达不到职位计划1∶1.5的,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递补参加体检、考察。
(二)考察时间
8月上旬至9月上旬。
(三)考察内容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应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职位匹配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核,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要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德”的考察,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银行个人征信记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等各类诚信记录进行延伸考察。
对村(社区)干部的考察,还要重点考察德才表现、工作业绩和群众认可度。
(四)考察要求
1、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招录单位提供下列信息:
(1)所有考生都须提供的信息是:个人档案现在存放地、家庭详细地址及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详细地址;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所在地及单位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个人自传(具体要求见附件2)。
(2)2016年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学校、院系及辅导员的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
(3)已参加工作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招录职位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
(4)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要向考察组提供个人德才情况及工作业绩材料(1000字左右),街道党工委要提供考察对象的鉴定材料(500字以内)。
2、考生在考察期间需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的学历认证结果,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公示、录用审批工作
拟录用人员从体检和考察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实行差额考察的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由区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研究决定拟录用人员,报市委组织部审核。考生报名参加我省公务员考试,后又被其他省、市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确定为我市拟录用人员。
对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综合成绩、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公示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人员,不予录用。录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手续。
拟录用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由本人自行处理。录用审批前,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书面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从原职位报考人员中依次递补,经体检、考察和公示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均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2006〕1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对约定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职位,考生录用报到时应与招录机关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
中 共 武 汉 市 委 组 织 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公 务 员 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