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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 六安市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印发《六安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六安卫生人才网: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 六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印发《六安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806号 市级各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六安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30日 六安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应

财社〔2016〕806号

市级各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六安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30日





六安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65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的,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社会捐赠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重要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向基金捐赠资金,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多元筹资、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市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第六条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健康扶贫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 
(一)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二)解决市级医疗机构历史上未足额收到的医疗欠费。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九条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市卫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助人、媒体人士等各方面的代表成立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第十条  委托六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作为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的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编制基金预决算、分析基金运行情况。 
市医保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市级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急救费用(无法明确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按规定向市医保中心申请补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申报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应急救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无责任人和工伤保险、基本医保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健康脱贫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对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仍有缺口的合理费用,市医保中心汇总欠费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基金。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核销制度,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审核、支付等工作;医疗机构逾期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按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救助基金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者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市医保中心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的资金全额返还基金。 
第四章  基金预算和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市医保中心编制年度基金预决算。基金预决算由市卫计委牵头组织基金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医保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子账户,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经办机构不得开设基金支出或其他类型的专户。 
第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支出包括:应急救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市医保中心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向市财政局提交基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基金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完善内控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鼓励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减免急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明患者身份,主动追缴能明确身份或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欠费,协助患者对急救后的后续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程序向市医保中心等申请救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情况以及资金的垫付、追偿情况等,应当张榜公布或者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如发生变更或终止时a,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并将相应档案资料移交新的经办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对医疗机构能够追回的欠款,因医疗机构不作为等因素导致不能追回的欠款,除等额扣减基金补助外,对医疗机构及其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处理,并视情节更换经办机构: 
1、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的; 
2、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基金分析和工作报告的;  
3、挪用、违规使用基金的;  
4、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的。
  第二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和急救规范,按国家卫生计生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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