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卫医字﹝2015﹞145号)有关要求,经医院自主申报,并经我委复核,拟对市直医疗机构申请备案的医疗技术(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公布之日算起。
联系电话:0792-8323281
附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目录.xlsx
九江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