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卫生人才网:赣州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驻市)医疗机构:《赣州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12月19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为优化配置赣州市中心城区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驻市)医疗机构:
《赣州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19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6—2020年)
为优化配置赣州市中心城区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助推健康赣州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和《赣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20年)》等文件,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区域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本规划范围限于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南康区的蓉江街道、东山街道、唐江镇、龙岭镇、镜坝镇、太窝乡以及赣县区的梅林镇、茅店镇、储潭镇分别纳入南康、赣县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医疗机构情况
至2015年底,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拥有医疗卫生机构626所,其中政府举办三级综合医院3所、三级传染病医院1所、三级精神病医院1所、三级
肿瘤医院1所、三级中医医院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1所;未定级综合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1所、皮肤病医院1所、其他公立医院7所、民营医院32所、乡镇卫生院9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所、社区服务站43所、门诊部48所、医务室或卫生室(所)264所、个体诊所193所、其他医疗机构11所。
(三)医疗卫生服务现状评价
近年来,市中心城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与城市快速发展、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部分医疗资源利用不足。二级以上医院承担大量的诊疗任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量偏少,设施设备部分闲置,专业人才匮乏,技术水平较低,资源利用不足。
二是医疗资源布局不合理。部分医疗资源过于集中在老城区,与城市发展空间不匹配。90%以上的优势医疗资源集中在章贡区,而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几乎成为优势医疗资源的“空白”地带,医疗机构布局呈现服务半径过于集中、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三是特色专科医院欠缺,民营医疗机构规模小。成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偏少,专科特色优势不突出,特色医院缺位;民营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专科技术水平提升困难,缺乏竞争力。长期以来的社会办医环境和民营医院自身利益导向导致近年来的民营医院均很难上规模,目前,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1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医院仅有2所。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为宗旨,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为原则,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的,以市中心城区各行政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依据,根据社会经济、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将各级各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设置和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广大居民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医疗机构床位数共计达12000张,建立以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四级医疗网络为核心,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为补充,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为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控制公立综合医院不合理增长,鼓励新增公立医院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医院为主。促进康复、护理等服务业快速增长。
(五)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在慢性病诊疗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五、医疗机构设置布局
根据现有医疗机构等级、规模、人员、设备等情况,中心城区新增医疗机构除已明确为公立性质的医院外,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均优先向社会资本开放(章贡区原则上不新增一级医院),具体如下:
(一)城市医疗机构
1、将市人民医院建设成为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完成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将市中医院整体迁至蓉江新区,依托市中医院建立赣州市治未病中心;市皮肤病医院升级为三级皮肤病医院;在南康区新建市儿童医院。
2、章贡区新设置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精神病医院、医养结合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医学影像所各1所,综合医院3所;赣州经开区新设置综合医院、慢性病医院2所,中医医院、妇保院(公立)、老年病医院、医养结合医院、妇产医院、口腔医院、精神病医院、医疗美容医院、皮肤病医院、护理院、血液透析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各1所;蓉江新区新设置综合医院3所(其中蓉江新区管委会举办1所、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举办附属医院1所<预留三级医院空间>),中医院、妇保院(公立)、医养结合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皮肤病医院、
眼科医院、口腔医院、精神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医疗美容医院、护理院、临床病理诊断所、职业病防治院各1所。南康区的蓉江街道、东山街道、唐江镇、龙岭镇、镜坝镇、太窝乡以及赣县梅林镇、茅店镇、储潭镇分别按照南康、赣县区域内医疗机构规划进行审批设置。
3、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感染性疾病科、肿瘤科、康复医学科、职业病科,将现有的检查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机构开放。鼓励二级以下医院依托中医科开展中医康复治疗服务。鼓励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逐步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并优先考虑现有医院转型为专科医院。
(二)基层医疗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区划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2、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城区内的每个建制乡镇保留1所政府原举办的卫生院,纳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逐步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达村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纳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卫生室逐步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3、门诊部、诊所。门诊部、诊所由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按规定进行审批设置。
4、医务室。学校可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
5、按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委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赣卫人字【2015】3号)要求,做好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能整合和机构设置工作。
(三)120急救网络
按每5公里半径建设一个标准急救站,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与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组成医疗急救网络,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划由赣州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定期召开规划评价会议。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