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爱卫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6号)精神,根据《青海省卫生城市、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16年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申报和复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请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的地区,以市、州为单位,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有关申报材料报省爱卫办。
(二)请申报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地区,以市、州为单位,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有关申报材料报省爱卫办。
(三)请各市、州爱卫办按照《青海省卫生乡镇标准》、《青海省卫生村标准》、《青海省卫生单位标准》和《青海省爱卫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评审工作的通知》(青爱卫〔2014〕13号)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申报的省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进行评审,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评审意见报至省爱卫办。
二、复审内容
(一)对2012年重新命名的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进行复审(名单见附件)。请有关市、州爱卫办按照《青海省卫生城市标准》、《青海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对所辖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进行复查,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复查意见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及建城区图报省爱卫办。
(二)根据《青海省爱卫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评审工作的通知》(青爱卫〔2014〕13号)要求,请各市、州爱卫办按照《青海省卫生镇(县城)标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2015年暂缓命名的省级卫生乡(镇)进行复审(名单见附件),并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复审结果报省爱卫办。
三、复审方式
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以明查和暗访的形式全面评估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巩固创建工作情况;以抽查的形式对省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进行检查。
四、有关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各项《标准》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卫生创建工作。
附件:2016年复审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名单
青海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16年复审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名单
一、省级卫生城市(县城)
西宁市:湟中县、大通县
海北州:刚察县
海西州:德令哈市
二、省级卫生乡(镇)
海东市:
平安区三合镇
乐都区高庙镇
民和县马场垣镇
互助县南门峡镇、高寨乡
循化县积石镇、街子镇
化隆县群科镇、巴燕镇
海北州:
刚察县哈尔盖镇
门源县仙米乡、皇城乡、西滩乡、浩门镇
果洛州:
玛沁县大武镇、拉军镇
甘德县青珍乡
久治县索呼日麻乡
黄南州:
同仁县保安镇
尖扎县康杨镇、马克堂镇
泽库县王家乡
海西州:
大柴旦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