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报考点由报名点和考点组成,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管理,主要负责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
第一节 报名
第一条 报名点应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工作的规定,做好网报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二条 报名点应根据网报工作要求,准备和调试好有关设备,并组织好对报考点工作人员的招生政策和网报技术培训。
第三条 报名点应积极主动宣传招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发布招生消息,做好网报宣传,解答有关招生的问题。
第四条 报名点应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试题保密室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 在教育部规定的网上报名期间,报名点应每天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当天报名情况,对不符合网报要求的网报信息要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予以修改。
第六条 报名点应安排适当场地进行现场确认,并做好路标。
第七条 报名点应认真检查每名考生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和学生证),指导考生核对和确认网报信息,同时做好考生的图像信息采集和报名考试费的收取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未能进行网报的考生,报名点不予进行现场确定。特殊情况,报考点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九条 现场确认结束后,报名点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报名库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
第十条 报名点应将各类统考试题及联考试题份数统计表按规定日期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
第二节 考前准备
第十一条 考点在广东省招办统一领导下组织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若干考场。
第十二条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一人,副主考可根据情况设若干人,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报考点主考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考点应设立办公室和试题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考点工作人员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每个考场以安排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邻两行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0厘米。一般应按每10至15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六条 考点必须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明确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的步骤和做法。
第十七条 考点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试题、答题纸、答卷的领取、保管、分发和寄送工作。试题和答卷要存放在机要保密室,由专人昼夜看管,不得离人。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认真清点。
第十八条 考点收到招生单位的试题邮包,应及时由收件人拆开邮包和中信封,密封试题的小信封,一律不准启封。按照邮包中所附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逐个进行核对。查看小信封上所写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是否与附表一致,若发现差错,要及时查处。若考生报考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寄到试题,要及时催要。
第十九条 考点在考试前要根据《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在统考试题的小信封上填写考生编号和报考单位,并按考场、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及考生座位顺序整理各科试题。
第二十条 在考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示意图等。
第二十一条 考场应采光良好、安静清洁、通风良好、设施较为完善,有利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场内不得有影响考试的物品或字迹。
第二十三条 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科目的答题纸由广东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统一规格印制。招生单位不再提供答题纸。考点要在考前按考生人数准备好统一规格的答题纸和草稿纸,并注明“在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并告知考生除统考科目外,均须使用考点提供的答题纸。
第二十四条 考点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问题。
第二十五条 考试前一天,考点应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 考试及补考
第二十六条 开考前30分钟,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到位工作。监考员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及考试所需物品,清点核对所领试题无误后,直入考场,并将试题、答题纸、草稿纸分发到考生座位上。对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还应分发统一印制的答题纸。
第二十七条 各科开考前10分钟发出预备信号,考生凭《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第一科开考前监考员对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说明有关必要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科开考前5分钟由监考员提醒考生根据试题小信封封面记载核对所报考专业、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时间是否与准考证相符。指导考生填写答题纸封面上有关项目。开考信号发出后,由考生拆封试题,进行答题。
第二十九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特别注意对有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的考生,认真填写《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违纪考生记录表》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违纪考生处理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将试题和答卷装入原试题小信封内,并将其密封,由监考人员逐个验收,同时收回考生的草稿纸,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点对于缺考考生的试题,由监考人员在试题信封正面明显处写上“缺考”字样后,非经主考批准不得拆封,原封退交试题收发员。
第三十三条 缺考考生的试题(含统考)均应寄回其报考单位,寄回的试题未经省级招办批准不得拆封,草稿纸待考试全部结束3个月以后由考点统一销毁。
第三十四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查看有无漏收的试题、答卷、草稿纸或考生遗留的物品,保留3个月。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点要组织人员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偶发事件,并对监考人员工作进行督察。
第三十六条 考试全部结束后3天内,各考点要将每名考生(含缺考考生)的各科试题(含全国统考试题)及答卷,捆扎并密封好,再按招生单位进行汇总,并在招生单位寄来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每一考生的考试情况,与试题、答卷一起用机要寄送招生单位。对有缺考、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考点必须附函说明,并将《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违纪记录表》寄考生报考单位。
第三十七条 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考点应向招生单位说明原因,由招生单位将同意补考的考生信息及补考原因写明,报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同时通知考生,由考点或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第三十八条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以后的一个月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