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经学校考试入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其入学、注册、成绩、转学(专业)、退学、休学和复学的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节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有关证件和组织关系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广东省内地方学生原则上不转户口,省外应届地方毕业生可自愿转户口,集体户口由学校统一办理,军队单位学生不转供给关系。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学院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学院和各培养单位按照招生条件对其政治、业务、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须提供我校招生简章所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入学手续不完备或缺档案或缺组织关系者,研究生学院应及时催促其办全手续或向有关单位催调档案。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健康复查由学校附属医院负责。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要提出书面诊断证明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核查培养费等缴纳情况,入学3个月后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仍未交清各种费用者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确属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者,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患有严重疾患且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短期不能痊愈者,取消入学资格;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一年内可痊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病愈入学时,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持我校附属医院有效健康证明申请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新生复查合格者,确认其研究生学籍,并由研究生学院在其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三节 学制、学习年限和学分
第十五条 博士生分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二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学制为2-6年,基本学制为3年。在职博士外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 全日制博士生学位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用于教学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可以兼职)。
第十七条 博士生入学后半年内,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博士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有明确的论文选题范围,并对课程学习应达到的要求、学习时间、指导学习方法、考核方式、主要教材和参考书、文献阅读、研究工作、学位论文工作的预期目标及进度要求等作出安排,报培养单位批准后送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生学位课包括:马列主义理论课,一门外国语,两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学位课程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但补考不得超过一门。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其研究成果应公开发表。
第二十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为2-5年,基本学制为3年。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第一学年主要是课程学习。研究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计划学习必修课和选修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第一学期末完成课程学习,并开始临床轮转工作。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第二、三学年,应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由各教研室和导师具体组织安排。要求如下:
1、专业课一般不得少于200学时,专业基础课不得少于100学时。教学和考核工作由培养单位和学科负责组织实施,应在中期考核前完成。
2、研究生应当参加教学实践工作,由培养单位和导师具体安排。
3、研究生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4、临床研究生参加医疗实践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5、在职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课程分必修课(学位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课程一般定为五至六门,即:马列主义理论与实践、外国语、医学统计学或数理统计学以及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二至三门。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周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完成课程选修计划。
第二十六条 科研型硕士研究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3个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必须累计学满23个学分。
第二十七条 硕士生理论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原则上按实际教学每30学时为1学分计算。专业课程学分不超过5学分,专业基础课学分不超过3学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包含两部分内容:平时成绩(30%)和考试成绩(70%)。凡旷课者,每旷课1次,扣除平时成绩的10分,旷课3次以上者,本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为合格,其余课程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经过考核成绩及(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 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但补考不得超过一门。
第三十一条 选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且总学分未达到要求者,须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
第三十二条 课程补考时间最迟在下一学期内进行,命题人员由相关教研室指定。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与上次考试要求保持一致。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三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的要求进行临床轮转,通过出科考核后,方可进入下轮临床训练。
第四节 转学和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和转专业。属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可申请转学和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如因单位工作需要申请转专业亦需从严掌握。
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拟转导师及两方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办理,并报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报研究生院同意,校长批准,同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由拟转入培养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
3、由硕士生转为博士生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留校察看期间。
第五节 休学和复学
第四十条 研究生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需要继续休养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准生育。特殊情况批准生育者,作休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因非健康原因申请中途休学,须经导师及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须向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学校附属医院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者,基本学制要顺延一年。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节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者。
2、硕士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3、连续旷课超过两周,或离校学习、考察及进行科研工作,不按计划返校逾期两周且未事先向研究生院申述理由者。
4、长期不安心学习,中期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培养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6、自费出国留学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未经批准滞留不归者。
2、假期出国探亲、旅游逾期不归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未申请复学者。
第五十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其档案及户口等关系退回原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已退学的研究生,不能复学。
第七节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计划规定的各项安排和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其它活动。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学校有关医疗单位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一周以内须经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经研究生学院批准,但一学期连续病假不得超过六周,累计病假时间不得超过八周。研究生请事假三天以内须经培养单位同意,超过三天经研究生学院批准,但每学期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进修、留学等按《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规定及办理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根据《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申请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节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表彰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十条 对于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党、反政府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6、经查实属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三条 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任何学历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属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其来源省,学校不负责分配工作。研究生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一经批准,将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其本人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被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九节 毕业和就业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论文工作及其它教学实践环节,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由本人慎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安排,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提前毕业列入就业计划;未通过的,作结业处理。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总年限硕士不得超过5年,博士不得超过6年,超过以上规定年限者直接作结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要按期交纳住宿费。延长期间学校不发生活补助、培养费及奖学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每年3月底以前统一接受提前、延期毕业研究生的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德、智、体合格,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可作结业或延期毕业处理。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就业前,各培养单位要作好毕业鉴定工作。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就业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当年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办理。各培养单位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研究生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