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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关于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06/8/2 医学考研论坛 在线题库 评论
青岛大学关于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青大研字[2006]6号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培养目标我校招收攻读博士

青岛大学关于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青大研字[2006]6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

我校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机构及职责

㈠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任务是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贯彻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招生办法;把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各学科;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各学院进行考试科目的命题;组织评卷和成绩统计;组织复试调档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等。

㈡各学院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负责本学院招生工作,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导师招生前的上岗审核工作;编制各相关学科的招生计划和考试科目,并指定考试用参考书目;组织教师进行业务课的命题和评卷;按复试标准对合格生源进行复试;与研究生处一起做好录取工作。

三、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

㈠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各学科的具体情况分配招生计划。招生类别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国家计划内定向、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我校还按国家教育部规定接收应届推荐免试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㈡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各学院按统一的招生专业目录内容和格式填写,经研究生处审核后上报省招生考试院。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的具体要求:

1、在招生专业目录首页中介绍学校研究生招生的基本情况,以及招考中的具体要求和办法;

2、招生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应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或经教育部批准;

3、研究方向应相对稳定;博士生招生目录中应列出导师姓名;

4、招生人数按学科公布;

5、博士生考试科目:外国语、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

6、硕士生考试科目:

(1)政治理论。

(2)外国语考试科目的语种由招生专业确定一种,或指定几种由考生选择一种。

(3)全国统考的数学试题分四类,其中供工学各专业使用的有两类,供经济学各专业使用的有两类,供管理学部分专业使用的试题也在上述类别中。全国统考的西医综合试题供医学各专业选用。

各学科、专业必须按规定使用统考试题。

(4)业务课的考试科目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各学科、专业初试设两门业务课,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7、每门业务课考试科目应列出参考书目,并向考生公布;

8、对考生的业务能力、工作年限、培养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四、报考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㈡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㈢报考博士生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且达到我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2、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3、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㈣报考硕士生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⑵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⑶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达到我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⑷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报名时间

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安排。报考硕士生一般在每年的11月份,报考博士生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

六、报名地点

报考博士生的考生可以直接到我校研招办报名或函报。参加硕士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我校的考生,属青岛市的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外地考生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报名,其中报考我校特殊专业(如艺术学等)的考生须到我校报名。

七、报名手续

按当年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规定办理。

八、审核报考材料和发准考证

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中“报名条件”的具体要求,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所报考专业印制准考证,加盖学校钢印后将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寄发考生本人。

九、命题

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外国语、政治理论和两门业务课由我校自行命题。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政治理论、外国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采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其他的基础课和业务课由各学科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命题。

㈠命题原则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教育部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其他考试科目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或本校自定的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㈡组织工作

硕士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各学院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组织本学院有关人员组成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由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教授职称(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

㈢具体要求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全部分数的20%。

3、相近学科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4、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辞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要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5、政治理论、外国语的满分各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分。

6、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素描”等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试题的份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7、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上注明。

8、试题必须按统一格式打印,要做到题卷分离,图表、公式等要规范、工整、清楚。

9、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核对、审定并密封签字,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

10、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包括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11、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12、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13、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㈣试题的印制、寄送

1、试题由研究生处统一负责印刷。印刷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工作。

2、试题的分装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密封好以后,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送试题接收地点。

十、保密和保管工作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命制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试题及标准答案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按有关规定看管。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具体规定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鲁教招字[2004]5号)执行。

十一、考试

㈠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㈡初试时间: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安排,硕士生入学考试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博士生入学考试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

㈢初试地点:

1.博士生入学考试须到我校进行;

2.参加全国硕士生统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其中,报考我校的青岛市考生和报考我校特殊专业(如艺术学等)的考生须到我校考点进行考试。

    十二、评卷

㈠所有由我校自命题的业务课试卷由各学院组织统一评阅。

㈡具体要求:

1、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

2、评卷前,研究生处负责分科目清点好试卷,密封试卷封面的考生编号,另外编写密号。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3、评卷工作在学院指定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试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4、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组成评卷小组,小组成员应由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教授职称(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阅卷前各评卷小组必须组织阅卷人员讨论试题答案,统一标准。

5、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报评卷点负责人按《评卷规则》处理。

6、试卷评阅完毕后,阅卷人员必须签署姓名。同时,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核查、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7、考试成绩由研究生处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研究生处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研究生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十三、复试

㈠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㈡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我校情况,由研究生处制订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在网上予以公布并至迟随复试通知书告知考生,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

㈢研究生处根据复试名单对考生的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学院组织由指导教师组成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特点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并由复试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㈣对同等学力或跨学科门类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学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㈤调剂复试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当年的有关规定。

㈥体检工作由研究生处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十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㈠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复试名单确定后,研究生处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㈣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㈤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也可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干部、导师、招生工作部门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十五、录取

㈠研究生处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

㈡复试后,研究生处可根据生源及导师队伍等情况对我校内各招生学科、专业的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㈢参加统考的考生可被录取为非定向或定向研究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自筹经费研究生。

    ㈣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和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申请入学学习。

㈤研究生处在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后,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报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签章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㈥新生应按时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㈦新生报到后,研究生处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违纪处理

㈠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我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我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十七、学习期间的待遇

国家计划内的研究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按合同所规定的条例执行。

十八、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十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文件《青岛大学关于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青大学位字[20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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