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医 科 大 学
在职医师申请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目的
多渠道培养医学高层次人才,以适应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二、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
我校临床医学学科专业均可授予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所申请的临床医学学科专业必须有一届毕业博士研究生。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硕士学位获得者,且获硕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通过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3、通过卫生部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并取得当年合格的成绩(每年12月报名,3月份考试)。
4、完成临床轮转任务
5、完成一篇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论文,并通过答辩。
6、在学期间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署名为单位为重庆医科大学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的文章两篇。
7、投寄一篇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署名为重庆医科大学的国外SCI论文,以收到回执为准。
四、课程学习
(一)资格审查
拟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每年5月8日至5月12日向我校研究生学院提出课程学习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个人课程学习申请书;
2、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对照);
3、学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资格审查合格后,免试入学,于9月安排课程学习半年。
(二)学习方式
与在校博士生同堂上课,同时同卷参加同种考试,通过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
(三)学习时间
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卫生部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通过后三年内必须完成培养和答辩任务,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五、论文工作
1、论文完成途径和时间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即可提出申请到本专业有关导师处进行学位论文
工作,也可以在全国医学外语博士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进行论文工作。程序如下:(1)本人申请;(2)导师签字同意接受;(3)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4)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申请人应在通过考试后的三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须在我校博士生导师指导下完成。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半年内完成。
2、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论文用中文撰写,须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3、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聘请至少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均应为博士导师)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由我校研究生学院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4、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导师组成,至少2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同一单位不能同时聘请两位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我校研究生学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六、申请学位与学位授予
(一)申请人申请学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以便对其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1、个人学位申请书;
2、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
3、医学博士学位外国语卫生部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已完成的学位论文(含中文和外文摘要,一式五份)和论文答辩全套材料;
5、已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中国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SCD)论著;
6、已投寄国外SCI论文回执或论著。
7、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加印密封)。
8、由我院统一制作的实验原始记录本。
(二)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的认定,经学校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论文,均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博士学位,表明本人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七、经费
(一)申请人交纳学费共计45000元,分三年支付,同时学校将按统招统分研究生标准给导师拨付科研经费。
(二)申请人如勿须拨付研究生科研经费,向学校交纳学费标准为31000元,第一年交纳15000元,第二、三年分别交纳8000元。其课题及论文答辩等费用由申请人与导师商定,经所属院(系)批准后,申请人将所需经费转入导师的科研帐目。
八、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研究生课程学习人员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