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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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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6-8-27 考研论坛 | |||||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对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学科三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学院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对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进行宏观协调管理,并组织对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进行检查。二级学院作为学院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分支机构,协助研究生处做好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工作。
培养方案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关于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及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具体实施情况,学院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修订工作由研究生处提出计划,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并由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培养计划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研究生的个性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的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其内容包括:(1)课程学习计划;(2)实践活动计划(包括拟定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的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等);(3)学位论文工作计划;(4)导师对中期考核的要求;(5)对研究生学习过程和有关培养环节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在导师指导下于入学后三周内完成。经导师、学科和二级学院审核签字后,分别交学科、二级学院存档,同时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课程管理
第七条 任课教师资格 担任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资格,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研究生导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及留学归国人员应积极主动地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 研究生课程应制订详细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教学目标、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学时、学分、授课方式、考核方式、参考书目、预修课程、适用专业等。选修课程应有500字以内的课程简介,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内容等。 第九条 课程内容及讲授要求 研究生课程在内容上应高于本科生课程,不应与本科生课程重复。要反映学科的最新成就及发展趋势,注重课程的基础性、宽广性和应用性及与本科课程的衔接,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及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应贯彻课堂讲解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课堂讨论、章节试讲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新开课程审批程序 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程。开设新课的教师和学科应填写《河南中医学院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并提交该课程的开课报告、教学大纲和500字以内的课程简介。学科、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审核后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同意后,先以讲座形式开设,反映良好者,经批准后方可列入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材要求 研究生课程教学一般应选择公开出版的权威教材,尤其是教育部公布的“研究生教学用书”。鼓励各学科组织编写研究生教材或讲义,积极参加教育部组织的“研究生教学用书”的遴选工作。为适应学科发展需要,任课教师应及时更新讲义,补充最新文献资料,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一般每三年组织各学科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及开课目录进行修订,以提高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于每学期期末组织下达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处统一制定,各二级学院、学科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接受教学任务书的教师应按要求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凡未按教学任务书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研究生处不定期组织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而开设的课程,不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学生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专职管理人员应认真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填写培养计划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个人培养计划的研究生,不予安排授课及考试。已列入课程学习计划的课程一般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对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未参加学习与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科、专业开设的研究生选修课程,凡选课人数在7人以下者,不予开课。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研究生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对研究生课程教学执行情况较好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对执行情况较差者,将给予校内通报。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二级学院、学科和任课教师应认真对待。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学位课与必修课的考核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选修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 第十九条 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合格(75分)取得学分;非学位课可进行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格(60分)取得学分。学位课程不合格、非学位课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命题内容、难易程度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有一定的覆盖面及侧重点,既要有知识记忆性内容,也要有综合分析和应用性内容,以测试研究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及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考论处,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考”。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未达到75分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均按75分计;非学位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均按60分(或及格)计。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补考试卷命题难易程度同正常考试,任课教师在评卷时应按正常考试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分标准。补考结束后,成绩与试卷由各二级学院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交研究生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注明“作弊”,并按《河南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 (一)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二)两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三)课程考试舞弊,情节严重者; (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临床考核不合格者; (五)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仍不合格者。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工作应以科学、规范为原则,以服务于学生为宗旨,应客观、真实地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效果。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处统一负责,二级学院亦应有专人(研究生教学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全院研究生所有课程成绩的存档;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原始成绩单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将课程成绩单按时上报研究生处归档。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的认可均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未列入教学任务书的课程考核成绩单,均视为无效成绩单。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试题、试卷、成绩表应存档备查。试题、试卷保存时间为五年,成绩表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研究生处统一制定的标准成绩单认真填写成绩,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涂改,须由评卷教师本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成绩单无效。成绩单所填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研究生处将随时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者,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填写无误的成绩单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成绩单(原始成绩单)。原始成绩单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开课单位留存,一份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论文答辩及毕业前所需的研究生个人存档成绩单由研究生处统一制作,并加盖研究生处公章方为有效。
教师职责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应认真备课,作好教案,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不得任意更改上课时间及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周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以便及时做出安排。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课程学时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对不按规定上课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提倡任课教师对研究生课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但不允许组织进行集体或个人考前辅导,否则一经查实,将给予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考试命题任务的教师,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处统一制定的命题册要求命题,至少应准备两套难度相当的试题,同时作好标准答案,密封后交研究生处。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阅卷,做到“给分有据,扣份有理”,并按要求将试卷和成绩单报送研究生处。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及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不得故意泄密。否则一经发现,将坚决严肃处理。
校外修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学院能够开设的课程,不允许到校外修课。学院无法开设的课程,若确因专业需要,应由本人提出校外修课申请,经导师和二级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学习。学习结束后将试卷及由主管部门认证的成绩证明交研究生处归档,成绩予以承认。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校外修课的单位应为具有研究生培养能力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设有相应的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所修课程名称及主要教学内容必须与我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相一致。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校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可从研究生业务费或导师课题费中支出。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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