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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报考学生的体检有何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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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6-9-15 考研论坛 | |||||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本校的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 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 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患者。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患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 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 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 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 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中列出的色弱、色盲;不能识别红、黄、 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 者,学校不予录取。 三、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列出的考生视力镜片度数大于等于800 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等于400度者;两耳 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 口吃者,学校不予录取。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报到后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 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请考生们一定要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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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凌云 责任编辑:凌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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