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本校的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
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
肌病、高血压病。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患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
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
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
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
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中列出的色弱、色盲;不能识别红、黄、
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
者,学校不予录取。
三、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列出的考生视力镜片度数大于等于800
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等于400度者;两耳
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
口吃者,学校不予录取。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报到后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
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请考生们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