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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07/6/21 医学考研论坛 在线题库 评论
同济大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二○○六年十月三十日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2007级研究生。一、指导思想高等教育面临着培养大批创新人才和为国家自主创新做出更多贡献两项战略任

 

五、创新基金设立
1、创新基金账户
学校由财务处负责设立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除另有规定外,该账户注入资金只能用于研究生的资助。
2、学校直接筹措经费
学校由财务处负责将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研究生学费、作为生活补助的研究生助学金以及研究生“三助”岗位经费的学校拨款等纳入创新基金账户。
校外捐赠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帮困基金不纳入创新基金账户,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操作。
3、导师资助的经费
对当学年录取研究生的资助经费,根据研究生院通知的拟录取名单和院系确定的导师资助方案,导师在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前将需要承担的第一学年助学金转入创新基金账户;导师经费到位后,研究生院发放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对二年级及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在开学前2周内将需要承担的下一学年助学金转入创新基金账户。
导师不可以使用校内经费,包括“985工程”项目和“211工程”项目等经费作为资助经费;校内导师不得采用现金支付;允许导师之间相互支持科研经费。允许学院从奖福基金、发展基金、医科统筹基金中支付外聘导师的资助经费部分。
4、研究生学费的收取
向研究生发放学业奖学金证书,研究生报到与注册时携带学业奖学金证书;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情况,财务处按照学校研究生收费标准向研究生收取差额部分。
5、设立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风险准备金
按全校导师资助总额度的5%设立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风险准备金。对导师承诺的资助资金不到位情况给予补足,防止损害研究生利益。但是,对承诺的资助资金不到位的导师,学校将在业绩考核、下一年度招生名额等给予区别对待。

六、创新基金申请与调整
1、 学校与院系层面
学校根据各院系研究生报考情况、初试上线人数、学院评估排名情况、学科特点等指标体系确定各院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与资助额度。各院系在本单位招生规模内制定资助名额及类别分配方案,研究生院审核后实施。
学校确定以下名额分配的原则与方案:博士研究生统考生、提前攻博名额分配;优秀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名额分配与申请;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招生名额分配与奖助;统考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与资助名额分配。
对文、理、医等学科学校2007年设置40份左右的扶持学科专项基金。学校将扶持学科专项基金的名额分配到相关院系,由导师向院系申请,院系审批、校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2、院系与导师层面
各院系在本单位规模内实行院系分配与导师申请相结合的办法,将招生名额与奖助类别分配到导师。制定导师申请相关名额的办法与条件;制定本院系研究生考核的标准,以及本院系奖助金调整的原则,作为导师操作的依据。院系制定的相关办法需向创新基金办公室备案。另外,导师可以向院系申请增加设置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增加设置的助研岗位酬金由导师全额支付。
3、导师与研究生层面
研究生向导师提出奖助金申请,经过导师同意后确定资助等级;确定研究生申请的资格与条件;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保障研究生的切身利益,在研究生正式录取时,须签订研究生、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院的三方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研究生是否承担“三助”工作以及“三助”工作的具体内容须在协议中注明。
4、研究生的考核与创新基金的动态调整
(1)基本原则
研究生奖助金获得和调整均根据学习科研表现和对“三助”工作的实际参与程度的考核结果决定。
考核不合格研究生在下一考核年度前不再享受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
考核和调整按相关程序执行,程序力求规范与简化。
(2)分级操作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研究生院以中期考核为界,取消不合格研究生的奖助金资助。
院系制定学习、科研的考核底线和考核组织方法;奖助金升降调整参考标准;调整年限;审核导师对研究生奖助金的调整申请;决定分配至导师的奖助金额度在院系范围内是否动态调整。
导师依据学校和院系规定的办法负责对研究生考核,提出和实施奖助金调整。增加、减少或停发研究生助学金,需经学院审核,创新基金办公室备案,财务处执行。
用人单位聘用的助管和助教经过考核后,可以对研究生的助管和助教助学金进行调整,调整工作由用人单位与创新基金办公室共同管理,财务处执行。
(3)研究生权益保障
被减少或停发助学金的研究生有权向创新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诉,由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处理研究生申诉。
5、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
根据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院的三方协议书及相应的动态调整情况,助学金每月由财务处发放,每学年发10个月,每学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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