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复试时间
第十二条 硕士生复试时间定于4月22日-27日进行(见附件2复试工作时间表),并及时上网公布。
六、调剂原则
第十三条 复试人数的确定,严格执行学院审定核准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报考二级学科、专业为单位计算,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者可从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中进行调剂。上线人数多于专业计划数的考生如果不符合调剂要求的,只能按报考专业招生计划进行差额复试。
第十四条 调剂复试条件:
1、需调剂转入考生的专业应该是我校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转出的考生必须是我校线上生源充足的专业。
2、调剂转入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专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而且符合所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3、初试统考科目与拟调入专业统考科目相同专业之间可以调剂,综合考试(300分科目)不同的学科专业之间不可以互调(临床医学的学科专业可以调向预防医学的学科专业)。初试统考科目门数不同但是报考专业相同的考生之间可以调剂。
4、学院调剂考生优先从第一志愿考生中调剂,生源不足时再从校外符合条件的考生中调剂。校外第二志愿的调剂考生应首选非成人类本科生且具有学士学位者,同等条件下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初试成绩优秀、少数民族考生可优先考虑。但是调剂后,一组导师最多只能招收三名研究生。
5、临床医学各专业第一志愿符合复试分数基本要求,且人数超过其分专业计划数,这些专业的考生可以按初试成绩优先在二级学科或一级学科内调剂;跨一级学科由临床医学要求调剂到基础医学的考生,根据考生综合情况择优调剂,报考基础医学的考生不能向临床医学各学科调剂。
6、调剂程序:
转入: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参加复试。未经学校招办审批同意的不得进行调剂复试。
转出: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接收院校同意,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办理转出手续。
所有需要调剂的考生均需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在网上填报调剂志愿。通过其它方式进行调剂的考生也需通过网上补报调剂志愿。
七、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因保留入学资格占用当年的招生计划故本年度不保留入学资格考生。
八、初试、复试成绩的计算办法及权重
第十六条 初试成绩排名计算办法:初试成绩的排名在本专业内以本人初试的实际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名次。
第十七条 复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复试总分满分为400分,为外语、专业课笔试、实践技能、综合素质四项成绩之和,四个考核项目中每一项均须达到60分方为及格。少数民族考生(蒙、达、鄂伦春、鄂温克)在其复试总成绩基础上再加上当年国家民族政策照顾的分数。
第十八条 初、复试成绩权重与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各专业录取硕士研究生最后的入学总成绩排序,按入学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权重后,按下列公式以百分制的形式计算表达:
* 为主体少数民族(蒙、达、鄂伦春、鄂温克)享受当年国家民族政策照顾分数,2007年为15分,其它民族无此项加分。
录取时,各单位、专业按入学总成绩排列顺序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1:1等额复试考生的专业视复试情况可以≤1:1录取),直到完成招生计划为止。
八、培养类型的确定方法
第十九条 国家计划(公费生)只用于第一志愿上线的本科非定向考生(含第一志愿调剂的本科学历生),同等学力、委培、定向、自筹经费考生和二志愿调剂考生只享受委培、定向和自筹经费计划。国家计划首先确保基础、药学、中医学(含蒙医)本科毕业生,剩余国家计划分单位按入学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分配。
九、复试不予录取的条件
第二十条 复试不予录取的条件:
1、复试总成绩不及格者(总分<240分)。
2、外语听力、口试和专业外语测试不及格者(三项合计<60分)。
3、专业课、实践技能、综合素质考试任何一项不及格者(<60分)。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中有任何一门不及格者(<60分)。
本科考生符合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同等学力考生符合四项中的任一项者即不予录取。
十、政审、签订合同和调阅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政审: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前,须由所在单位认真填写“政治审查表”并确认报考类别(非定向生、委培、自筹经费、定向生)。
第二十二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以及享受少数民族分数线的考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计划硕士研究生,在录取前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无单位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在录取时可由原档案管理机构将档案转入我院代管。
十一、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院纪检部门和研究生学院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并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监察。
第二十六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在复试、录取中规定的复试工作办法,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和告知考生。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复议制度。对于个别考生,如果通过一次复试无法确定能否录取或考生对复试结果(复试完后的第二天)提出异议,可由本人或培养单位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经研究生学院核准后,有关培养单位可对其组织二次复试。
第二十八条 在研究生复试期间,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并应有专人受理。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联系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471)6636257,举报电话:(0471)6653027,6653022
内蒙古医学院
20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