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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确认导师招生资格的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07/8/23 医学考研论坛 在线题库 评论
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确认导师招生资格的实施办法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了加快医学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合理配置研究生的教育资源,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确认导师招生资格的实施办法》,本办法经医学

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确认导师招生资格的实施办法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了加快医学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合理配置研究生的教育资源,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确认导师招生资格的实施办法》,本办法经医学院科研和研究生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经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请遵照执行。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确认导师招生资格的实施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确认导师招生资格的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调动各培养单位和导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快医学院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更好地推动学科建设,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确认导师招生资格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研究生招生计划是依据社会需求及医学院教育资源的存量、学科的培养优势和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的计划。

招生计划的编制必须贯彻上海交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稳定规模、提高质量、优化结构” 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循科学的发展规律,在不断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基础上,实现质量、效益、规模和结构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思路

合理配置研究生的教育资源,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医学院“十一五”规划为发展依据,以机制改革为动力,通过对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分类指导,逐步形成以学科与导师科研贡献为主导的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和竞争机制的招生动态管理。

三、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依据各培养单位的实际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和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向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培养质量高的学科和导师倾斜,向医学院优先和重点发展的学科及基础学科倾斜。

四、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研究生招生数量将与在研科研项目和经费紧密挂钩。在符合招生基本条件情况下,医学院将优先满足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成果显著的导师招生需要。医学院每年下达给各单位的招生指标将由面上计划和重点支持计划两部分构成。其中,按每年学校下达的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将其中的60%作为基本招生数(面上计划),按一定导师比例(通过医学院考核认定资格的导师)下达给各培养单位。另外40%由医学院根据各单位在过去两年中承担的国家级项目(包括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含市部级项目)数量分配(重点支持计划)。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

医学院根据面上计划和重点支持计划下达各培养单位招生规模。各培养单位根据该计划确定每位导师的招生人数。原则上每位导师的招生人数每年最多不超过2名(博士导师不超过3名),每位导师3年内指导研究生总数不超过6名(博士生导师不超过9名)。

五、招生导师基本条件

1.具备完善的包括临床/实验室在内的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件;

2.拥有在研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其中对于导师可支配科研经费一项,以每年招收1名研究生计算:博士生导师科研经费必须大于10万元(招收专业学位必须大于5万元);硕士生的导师科研经费必须大于5万元(招收专业学位须大于3万元)。导师的科研经费须按培养人数逐年累计,每年申报招生计划时不得重复计算。

3.品行端正、师德高尚、关心学生、能教书育人;

4.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确保足够的带教时间;]

5.必须承担根据医学院下发的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导师的义务。

6.招生导师的年龄要求:各单位在退休政策允许前提下,博士生导师的招生年龄一般控制在62周岁以下;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年龄则控制在57周岁以下。

六、管理办法

1.研究生分院负责医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的测算和调控工作,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

2.实行导师对研究生培养承诺制。在实施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导师是第一责任人,既要承担起对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的教育责任,又要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责。有鉴于此,医学院要求每位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时,必须签定包括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责任以及对研究生生活资助在内的责任承诺书。

3.在职申请研究生以及医学院七年制、八年制研究生招生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4.本办法经医学院科研和研究生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经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5.本办法自2007年起实施,由研究生分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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