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生计划指标的分配
(一)硕士招生规模中计划内指标的分配
1、计划内指标分配原则和层次类型
为支持学科建设和学校总体的长远发展战略,学校根据各个专业具体情况,按两个层次划分了全校学科的计划内指标比例:60%(部分)计划内指标学科和100%(全额)计划内指标学科。部分计划内指标学科主要是临床专业学科,其计划内指标数为基层培养单位内导师直接复试名额数的60%(小数位数字按整数进1记入),按直接复试生源的初复试总成绩排序执行。100%计划内指标学科包括所有基础专业、以及生源严重不足专业和新兴学科专业等,其基层培养单位内的全部初试合格录取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各专业具体情况如下:
2、全额计划内指标学科
①基础学科各专业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包括哲学门类伦理学,教育学门类应用心理学专业,理学门类生物学一级学科下各专业(含:动物学、生理学、神经生物学、微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物理学),工学门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管理学门类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情报学专业,医学门类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一级学科下各专业(基础医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法医学、组织工程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卫生毒理学;药学:药物分析学、药理学)。
②临床学科部分专业为全额计划内指标学科,包括:医学门类临床医学一级学科下:内科学:感染、传染专业;儿科学专业;外科学:烧伤、局解专业;肿瘤学:肿瘤基础专业;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核医学专业;医学门类口腔医学一级学科下:口腔基础医学专业及口腔临床医学学科下儿牙专业;医学门类中西医结合一级学科下: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
3、部分计划内指标学科
临床学科各专业基本实行部分计划内指标招生,包括: 医学门类临床医学一级学科下:除感染、传染以外的其他内科学专业;老年医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皮肤病与性病学;除核医学以外的其他影像医学专业;临床检验诊断学;护理学;除烧伤、局解以外的其他外科学专业;妇产科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除肿瘤学基础以外的其他肿瘤学专业;康复医学与理疗学;麻醉学;急诊医学;医学门类口腔医学一级学科下:除儿牙以外的口腔临床医学专业。
4、非全额计划内指标学科专业中,以扩增复试名额、调剂复试名额和差额复试名额而进入硕士复试的统考合格生源,无资格参与计划内指标分配。
5、硕士生专业学位五年一贯制硕、博连读专项计划项目生源指标30人全部计划外指标,原有计划内指标收回。硕士生专业学位地区医疗定向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生源指标10人全部计划内指标。
6、全部单考硕士合格生源均按计划外指标录取。全部推免考生不计专业、学位类型,均为计划内指标。
7、对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线下复试的考生,不计学位类型,一律按计划外招生录取,即以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形式录取。
(二)博士招生规模中计划内指标的分配
博士生录取按报考导师复试合格生源学术学位录取对象的初试总分为序,安排国家招生规模中的计划内指标。已列入招生目录的博士生导师无合格生源时,其空额国家计划内招生指标自动作废。原则上,每名导师只有一个计划内指标,超过学校全部有合格生源导师数的计划内指标剩余部分,按复试后以学术学位录取的导师排序第二名全部计划外统考考生的初试成绩总分依序分配,额满为止。录取后变更学位类型者,其计划内指标收回。
六、关于跨学科调剂录取
严格执行教育部、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
七、录取研究生学位类型及专项计划名额的确定原则
1、根据国家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全国学科体系及其学位授予类型,我校目前仅在医学门类下的临床学科专业和公共卫生学科专业有职业学位类型的学位授予权限。我校可授予的职业学位类型均为专业学位;其中,临床学科专业中,临床医学一级学科授临床医学硕士、博士,口腔医学一级学科授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学科专业授公共卫生硕士(国家另行组织统一考试)。因此,除这些学科专业外,我校其他学科专业均只能招收学术学位类型研究生。
2、临床学科学位类型确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校长期发展目标,目前教学及培养资源条件,考虑到研究生教学和培养工作的长期发展,并保证研究生培养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在对2007年拟复试生源复试专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2007年录取研究生学位类型的确定原则如下:
①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复试生源原则上均录取为医学专业硕士学位,其中检验专业除外。
②各临床专业已达到高年住院医师及以上水平的硕士复试生源,除原单位为三级以下医院的生源(包括主治医师聘任时间在2年以下者)外,原则上确定为医学科学硕士学位。
③已达到低年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水平的临床学科博士复试生源,除原单位为三级以下医院的博士生源(其主治医师聘任时间在4年以下)外,原则上确定为医学科学博士学位。
④主治医师以下水平的临床学科博士复试生源,如硕士为本学科专业学位,或硕士科学学位获得后在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原则上可录取为医学专业博士学位。三级以上医院临床学科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的非临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可按临床学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录取。
⑤跨临床医学二级学科专业报考的博士考生,由于医师资格方面的法律要求和培养方案中的临床培训要求,必须以医师资格证书批准的执业学科录取。临床检验诊断学原则上不开展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病理学试行“临床病理应用型人才培养类型”,其培养的侧重点为临床病理诊断能力。
3、2007年我校优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提前攻博计划的录取指标规模,根据我校200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和生源总体情况,最终确定为40人,均为学术学位;按评估考核成绩择优录取,后10名为计划外指标。
4、2007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五年一贯制硕、博连读计划的指标规模为30人,按报名生源初复试总成绩和提前攻博标准从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复试合格生源中择优录取,志愿报名,额满为止。全部生源均为计划外指标录取,原有计划内指标收回;中期筛选不合格者按硕士完成培养和毕业。恢复原计划内指标。
5、2007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区医疗定向支持计划的指标规模为10人。按志愿报名生源初复试总成绩,从复试合格生源中择优录取;全部计划内指标。
八、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对复试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除认真审查考生本人携带的“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复试政治资格审查表外”,各复试小组应以口试形式对考生的基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心理健康情况等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考核,尤其对“发lun功”邪教组织的认识,须列入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复试小组在对考生复试过程中,应注意了解考生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情况,以期待保证录取质量。
九、关于研究生培养费收费标准
1、录取类别为自筹经费培养或委托培养考生的培养费,其收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局文件及中国医科大学有关文件执行。
2、研究生的录取类别,在录取专业计划内指标的限定下,由考生本人自愿选择。复试合格研究生在与我校签订相应的培养合同后,方能办理录取事宜。各部分研究生(硕士、博士)入学后,学校均按相应学位类型标准提供科研补助费,并对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生发放助学金。
3、为与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合,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本校在职职工委托培养博、硕士生源的培养费均按相应学位标准一次性收取;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学位类型发放一定的科研补助费;待研究生毕业并完成我校服务年限后,由人事处依发票返还总交费额二分之一的培养费(具体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依相关文件执行)。
十、监督制度
实行公示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即将“复试方案”和“拟复试名单”在我校网站的研究生招生网页上公示。
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正常的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拔人才。
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
十一、复议制度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研究生复试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