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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来源:天津医科大学 更新:2008-8-29 考研论坛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在国家“ 985 工程”和“ 211 工程”院校设立“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为做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 [2007]46 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派工作的指导原则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原则,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满足我校前沿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人才需求,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我校与国际知名大学或研究单位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使我校重点支持和建设的学科专业、科研团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二、选派学科专业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CSC )对优先资助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等 7 大学科和专业领域的要求,根据国家战略、国家重大工程、重大专项以及国内空白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需要选定选派专业和领域,确定优先选拔对象。
    三、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 、攻读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 36-48 个月,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2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 6-24 个月。
    四、选派计划
    1 、每年选派 30 名左右;
    2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五、选派时间
  
每年 1 月份组织申请、选拔; 2 月份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评议审核; 4 月份公布录取结果; 5 月份开始派出。 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六、资助奖学金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七、申请人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3 、申请人应是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岁。
4 、身心健康。
5 、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及国家、学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八、选派办法
(一)根据国家公派人员选派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选拔方式进行选拔。
(二)选拔程序
1 、各院(系)根据项目名额分配表,并结合学科发展需要,布置遴选、推荐工作。未分配名额的院(系)如有合适人选也可推荐。
2 、申请者应准备如下材料:
①《天津医科大学“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
②个人简历(包括参与科研及论文发表情况);
③外方院校的邀请函(联合培养)或录取通知书(攻读博士学位)复印件及免学费证明,其中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中应明确说明留学身份( 包括 博士研究生或联合培 养 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明确到起止月份)、留学专业、留学计划、目的等;
④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并双方导师签字(联合培养);
⑤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中文翻译件、国外导师的中文简介;
⑥外语水平证明 (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本项目外语水平没有硬性要求,不能提供外语水平证明也可申请,但须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 ;
⑦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⑧对少数培养单位、学科、导师特别推荐的优秀申请人,如尚未收到外方院校的邀请函也可参加选拔,但必须在获得资格当年出国留学。如获得资格当年未能出国留学,将取消其出国留学资格并减除所在学科、单位第二年选派名额。
3 、各院(系)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后,将院(系)推荐名单和申请人材料报研究生院。
4 、研究生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5 、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6 、校长办公会确定最终上报名单。
7 、最终确定的申请人按留学基金委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具体要求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网页( http://www.csc.edu.cn/gb/ )。同时,申请人需准备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具体内容如下:
①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表,含单位推荐意见表;
②报名、评审费;
③三级医院体检表。
8 、我校将学生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最终的审核与录取工作。
(三)国家留学基金委完成审核与录取工作后,录取结果将于每年 4 月底公布,录取通知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九、派出
1 、出国院校的联系采取学校对学校,学科对学科,导师对导师,学生自行联系的方式进行。
2 、对派出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3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则上应与我校签署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4 、在留学人员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学校为其办理同意派出的函件。
5 、派出留学人员出国前须到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6 、派出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校为其保存档案和户籍。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校为其保存档案和户籍。
  十、派出后的管理
1 、派出后,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2 、派出研究生的境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学生的国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联系,派出研究生在每学期末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情况和学术进展,加强与学校的互动和交流。由导师向所在院(系)做出报告,所在院(系)向学校(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做出报告。
3 、我校将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留学人员管理和回国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
4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本人及与所获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十一、回国管理
  
学校及院(系)将加强对派出研究生的学术评估和综合评价,并根据协议吸引和聘用学有所成的派出研究生到学校工作。
  十二、违约追偿
  派出人员如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十三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的相关部门职能
1 、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开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管理、学分认证、效益评估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2 、国际交流处协助院(系)做好与国外高校的联系工作,向与我校合作关系密切的国际一流大学联系派遣学生事宜;负责拟定单位公函,办理学生出国相关手续,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 、各院(系)每年负责协助向学校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严格学生选拔程序,并督促各院(系)相关学科带头人以及博士生导师积极进行对外联系工作。
4 、人事处负责派出留学人员工作协议的签署及其回国后工作手续的办理。
  十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与国际交流处所有。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
附1: 关于成立“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的通知(津医大研教〔 2007 〕14号)
附2: 关于印发《天津医科大学“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医大研教 [2007]15 号)
附3: 天津医科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预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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