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生导师资助的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以科室为单位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领发放;
3、培养科室奖金体系资助的地方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培养科室按有关程序统一发放。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停发生活助学金或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资格。
1、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进行学期注册的,停发生活助学金直到缴纳学费或完成学期注册,停发期间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2、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或者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生活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医,学,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3、申请休学的,自批准其休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的,自复学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4、中途退学或停止培养的,自退学或停止培养之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
5、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停发生活助学金,自通过中期考核之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6、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的,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的资格;
7、有考试作弊行为,在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在临床工作中收受红包等医德医风问题,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的资格;
8、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自处分之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其中开除学籍的全额退还已领取的生活助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录取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优秀新生。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