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为学业助学金和生活助学金两类。其中学业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所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生活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地方研究生。
第四条 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相关工作,包括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学位论文制作及评阅、答辩等费用,由研究生导师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支出。
第五条 生活助学金用于资助地方研究生的生活补助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资助标准为博士生2000元/人•月,硕士生1200元/人•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六条 资助方式、经费来源与构成
(一)校直各单位地方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由学校和研究生导师各资助一半。
(二)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的地方科学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由各单位和研究生导师各资助一半;地方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纳入科室奖金体系资助。
(三)学校、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资助的生活助学金列入各自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生导师资助的生活助学金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生活助学金资助年限为三学年。如确因课题研究需要须延长学习的,经导师、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资助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间的生活助学金只发放一半,由导师资助。研究生毕业即停止发放生活助学金。
第八条 校直各单位地方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的发放由训练部研究处会同校务部财务军需处组织实施,各附属医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助学金的发放由医教(务)部(处)牵头组织实施。
(一)每个新学年开学后,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审定新生入学报到情况,于9月25日前将核准的地方研究生名册分别抄送校务部财务军需处、三所附属医院和各联合培养单位。在学期间,地方研究生如发生学籍异动,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于每月25日前将名册抄送相关单位,以便及时调整发放助学金名单。
(二)生活助学金每学年按月发放和领取(1学年按10个月算,7、8月不发),新生第一学年9月份的助学金在10月份补发。
1、学校、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资助的生活助学金,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为地方研究生设立个人专用帐户,并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生活助学金拨入帐户;
2、研究生导师资助的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以科室为单位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领发放;
3、培养科室奖金体系资助的地方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培养科室按有关程序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