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按要求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学生为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不含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本硕连读学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
第十一条 二年级研究生根据综合测评成绩由研究生院进行初评。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由各院系初审上报推荐学生名单,由学校统一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奖励时的成果使用。
第十四条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的研究生根据自身条件,经过导师推荐,向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初审,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学生名单(推荐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经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拨款时间进行发放,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