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和自治区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以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内蒙古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审定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具体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单位内对通过初评的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上一学年度的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自治区下拨的奖学金名额及各培养单位初步评审结果确定推荐名单,报请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依据研究生学院审核汇总的各项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对各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审定。
第十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将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荣誉最高、奖励金额巨大的国家级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研究生在读期间所有课程无补考记录,且平均成绩≥80分。
(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蒙语授课研究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
(七)用于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归属单位须为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六)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同一学年度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申报者要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其证书及奖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一年按十个月发放,每月800元。
第二十二条 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助人为乐。
(四)研究生本人全部人事档案在学期间转交研究生学院保管,有工作单位者需同时提供所在工作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在读期间停发工资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研究生学院按本办法确定发放名单并报学校财务处逐月发放。
第二十六条 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及停发工资证明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