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科大学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速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素质和临床临床诊疗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资格
通过研究生培养途径获得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专业学位者,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及以上者。申请时间为每年7-8月,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及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毕业证书;
(二)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三)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本校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
二、培养工作
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研究生学院将通知本人,并于当年9月参加博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整个培养过程包括课程学习、科研与临床能力培训、论文撰写及答辩等阶段。
(一)课程学习
申请者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五年内获得《新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与临床能力培训
外语考试合格后可进行导师和研究生的互选工作;导师签字同意接收后,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签字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在本专业导师所在科室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从事临床能力培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者可免),同时在导师指导下开展临床科研工作。
(三)论文撰写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能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临床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论文评阅
1、申请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及毕业考试后方能提交学位论文参加论文评阅。
2、博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疆外至少2位)评阅,3份送审论文中,有1份及以上评阅意见书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评分在60分以下者不能进行答辩,一年之内可申请重审。
(五)论文答辩
1、申请人需提交《新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培养手册》和《新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实验记录本及7-9份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
2、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7至9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应包括本专业专家、相关专业专家和校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以博士生导师为主,其中外单位专家1-2人。其它事项按学校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执行。
3、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作出决议,经全体成员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报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及校学位委员会审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在一年内可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三、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人须完全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一)完成规定的学分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外语合格证有效期三年);
(三)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合格证书或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者可免);
(四)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在读期间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应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1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其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时,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且以新疆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学费标准
参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我校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总学费标准为3万元/生,分三次支付,即通过资格审核后支付1万元,外语考试合格后支付1万元,学位申请时支付1万元。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新疆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学院
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