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选拔程序
1.报名:达到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和组织材料,导师同意后,上交至拟报考导师所属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
2.审核和公示:各相关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将通过审查的考生材料汇总后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复审,复审合格,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选拔:考生做科研汇报、答辩。考核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专业知识和科研工作能力、外语及综合素质的考核,尤其应注意考察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应设秘书1名,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考核要有详细记录,并给出考核成绩和评语。考核过程全程录像、录音,并妥善留存备查。面试内容包括:
(1)外语口语和听说能力(20 分)表达是否流畅,回答问题是否正确,用词是否恰当。
(2)专业知识(20分)考核对学科的整体认识,对学科前沿发展趋势框架的把握;侧重知识掌握的深入性和广泛性。
(3)科研和创新能力(30分)考核科研思维、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申请者的科研经历和发表的学术文章等确定。
(4)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30分)对科研兴趣、科研潜质、心理健康情况、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考核。
4.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是否合格)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及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等。考核结束后,考核专家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进行打分,平均成绩在60分以下视为考核不合格,不得录取;政治思想品德考查必须合格,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十条 录取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按照考生成绩由高到低及导师招生计划,确定硕博连读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并将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按照新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上报教育部备案,备案后取得博士研究生资格,进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按博士研究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享受博士研究生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相关说明
1.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名额占用导师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2.下列情况允许研究生转专业或转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为本人硕士阶段指导教师,但其博士招生专业与硕士专业不一致的,考生可转专业申请该导师的硕博连读生的选拔。
2)指导教师非本人硕士阶段指导教师,但与考生硕士生指导教师有科研合作,可保证课题延续性的,考生可申请更换导师参加硕博连读生的选拔。
3.硕博连读研究生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如在培养过程中或学位授予工作中,无法达到我校相关规定,则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对确实无法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不能授予博士学位的硕博连读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可转硕士研究生进行培养或答辩,达到硕士毕业要求和符合授予硕士学位条件者,给予授予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且只能授予学术学位。
对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但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要求的硕博连读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授予硕士学位条件者,给予硕士学位,且只能授予学术学位。
4.学位授予自然科学类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导师为通讯作者、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发表以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的SCI论文1篇及以上,单篇影响因子大于等于3.0或位于JCR分区Q1区;人文社科类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导师为通讯作者、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发表以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的CSSCI论文2篇及以上,或四大文摘1篇及以上,或SSCI论文1篇及以上。
5.科研成果归属考生被录取后,在学期间所完成的全部科研工作的知识产权均归大连医科大学所有,所有科研工作资料均必须存档(包括原始数据)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lindalemus.com。在学或毕业后任何时间学生以相应数据为基础发表的各类型科研论文、成果及申报评奖时,必须经导师同意,其知识产权均属大连医科大学,必须署名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及单位或署名导师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单位为大连医科大学。如有违约,我校将在国家及各级法律法规之下,依法采取各种形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6.硕博连读研究生如不能在规定的培养年限内毕业,导师暂停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一年。
第十二条 选拔程序监督机制
1.严格实行公示制度,以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招生工作办法应提前在网上公布,并严格遵照执行。
3.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考核专家小组进行复议。
纪检监察电话:0411-86110042举报信箱:dy_jjjc@163.com辽宁省招考办公开举报电话:024-86981094,86981076
第十三条 其他
1.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我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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