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复试成绩的使用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由专业课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经上述计算而成,二者各占复试成绩的50%);
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总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总成绩总分为100分,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经上述计算而成,其中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 师生双选
1.考生须在拟录取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进行师生双选。
2.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在规培基地内选择导师(内科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拟录取专业内选择导师,不按照三级方向选择导师)。
3.非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在拟录取二级学院组织下统一进行师生双选。
师生双选具体时间及安排,网站另行通知。
第九条 录取
1.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辽宁省招考办的补充规定,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规模、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由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我校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3.录取通知书中告知新生报到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新生须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4.入学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的新生须当年入学,如有特殊原因,经考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
5.如有违规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一切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复试监督及复议制度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复试、招生录取工作的督查和监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巡查,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对复试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纪检监察电话:0411-86110042
举报信箱:dy_jjjc@163.com
第十一条 其它
1.被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复试。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复试资格,不予录取。
2. 我校内科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二级学科招生,不区分研究方向。
3.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在报考时,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如果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定向培养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结果,我校不承担责任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lindalemus.com。考生必须在复试结束后一周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完定向就业手续,《大连医科大学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合同书》,请双面打印。
4.复试的相关费用(交通、食宿、体检等)由考生自理。
5.硕士研究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导师暂停招生资格。
6.符合国家招生优惠政策的考生请将证明材料于复试报到时递交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7.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者,不予录取。
8. 复试过程中存在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
9.本规定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如与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相悖,以国家及辽宁省政策执行。
联 系 人:刘明川、姜力群
电 话:0411-86110153
通讯地址: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9号
邮 编:116044
附件:1.大连医科大学2017年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计划.pdf
2.大连医科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拟招生计划(不含长学制转入).pdf
3.大连医科大学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笔试考试科目一览表.pdf
大连医科大学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