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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研究生招生管理细则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医学全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7 0:04:49  文章录入:凌林  责任编辑:凌云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察和督导。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制定招生计划

 

第三条  我院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和“保证培养质量”的原则,既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中医药高级专业人才的需要出发,保证重点学科和社会急需专业招生,又认真考虑学院办学条件、指导力量、科研基础和设备条件等情况。各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应由导师和学科提出招生计划,经二级学院审查后,于每年六月中旬报研究生处核准,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按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我院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条  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学科的发展情况和经费状况等,将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给各学科、专业。招生目录包括专业、研究方向、导师姓名、职称、招生人数、考试科目等。招生专业目录编制的时间和具体要求按上级文件执行。

 

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第五条  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收到考生的报考材料后,按照国家教育部及我院规定的报考条件,对考生从思想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学历、工作经历等各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编制准考考生情况表进行上报。

 

命  题

 

第六条  命题工作安排。研究生处组织召开由各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参加的命题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和我院对命题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成立业务课命题小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综合(中药综合等)科目考试应由有关基础课和专业课学科组成命题小组,组长由导师、学科带头人或课程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在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命题小组名单报送研究生处审核。

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业务课的命题工作,不能同时参加两门或两门以上业务课的命题小组。

第八条  命题原则。业务课考试一般应根据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其目的主要是测验考生对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应能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要测验考生的“三基”水平,主要看其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二是要测验考生对所学知识是否融会贯通,能否灵活运用,主要看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要测验考生的逻辑思维和创新能力,主要看其科学研究的发展潜力。

第九条  命题的具体要求

(一)试题的难易程度,应当根据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入学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来确定。一般应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中优秀学生能达到及格以上成绩为标准。为便于选拔优秀学生,试题中还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的20%。

    (二)试题内容的覆盖面要宽,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三)同一学科、专业的考试科目要一致。

    (四)命题时应以150分为满分,不应降低或提高及格的分数标准。

    (五)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规定为3个小时,试题的数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为宜。

    (六)命题的形式应多样化,试题既要有广度,也要有深度。

    (七)考试时不允许考生携带任何参考书以及各种手册等,考生答题时所需要的原始数据和材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八)考试的题意要清晰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九)各种试题的内容和文字,须经命题小组组长亲自校对无误并签字后,交研究生处。命题草稿须在交题后立即销毁。

   (十)命题时应将答案和评分标准同时确定。在确定评分标准时,应根据试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具体规定每一道题的分数,并在试卷上注明。

   (十一)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命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十二)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试题的密封和寄送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分装试卷,密封后经省机要局寄出。命题教师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考  试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研究生处设值班人员,负责解答和处理考场提出的疑难问题。

 

评  卷

 

第十二条  评卷准备工作

评卷工作开始之前,要登记各考点寄来的试卷份数,记录缺考考生试卷号码,拆封试卷上的考号,并分类装好。

第十三条  评卷要求

(一)各试题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组成2-3人的评卷小组。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先集体评阅几份试卷,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评阅(要求用红笔批阅)。每评定一题,在题号前封面登记分数栏记录该题所得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应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二)评卷工作要按照“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评卷人员应在规定的地点评卷,试卷不能带出阅卷室。评卷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仔细评阅试卷,评阅试卷要认真检查,做到宽严得当,准确无误。评卷过程中,研究生处设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试卷保管工作。

   (三)评卷结束后,各评卷小组组长应将试卷和标准答案一并交回研究生处。

   (四)实行评卷复查制。评卷过程中要有专人复查,以纠正漏评、错评或宽严不当现象,确保评卷质量,试卷评毕交研究生处时,研究生处要再次核准,若有漏评或登记分错误,需要更改者,须由研究生处复审人员、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五)评卷完毕,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试题份量和难易程度以及考生在回答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命题工作。

   (六)在录取工作结束之前,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考试成绩。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成绩可通知考生本人,但个人不得查阅试卷。

 

复  试

 

第十四条  复试原则

(一)复试工作应始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明确标准,严格条件,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二)所有初试合格考生均需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原则上实行差额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组织管理

   (一)研究生处负责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各二级学院应成立本部门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担任,负责制定本部门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协调处理本部门所属学科、专业综合测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部门的综合测试结果负责。

二级学院要对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制定专业综合测试明确的评分标准,增强复试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复试的公平、公正性,确保复试质量。所有复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复试、录取工作纪律,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行为。

   (三)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特点,成立一个或多个专业综合测试小组,各小组设组长一人。专业综合测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本学科研究生导师一般应为测试小组成员,也可适当吸收部分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参加。应配备一名本专业人员担任秘书,负责复试记录及材料整理报送。

   (四)为保证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复试工作有序地顺利进行,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专业课笔试和同等学力加试的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外语听力、口语测试由外语学院按照《河南中医学院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专业综合测试由学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业综合测试等应有详细记录,最后由测试小组组长签字。

   (五)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处)将派巡视人员监督复试、录取过程。

第十六条 复试内容及复试成绩评定

   (一)复试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专业课笔试、专业综合测试(面试)及外语口语、听力测试。同等学力考生还需进行所报考学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的加试。

   (二)专业课笔试满分为100分,时间为150分钟,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命题、考试及评卷工作。

   (三)专业综合测试满分为100分,形式以面试为主,亦可采取实验及技能操作等形式。每位研究生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临床学科专业应进行临床技能的考核,占20分。综合测试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掌握和综合运用情况、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意识及实践能力、人文素质等。

综合测试完毕,由复试小组进行评分,写出试题、简要答案及评语,并注明是否同意录取的意见,临床学科还应注明学位类型。

   (四)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满分为100分,其中听力占60分,口语占40分,由外语学院统一组织考试。

   (五)同等学力人员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均为笔试,每门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命题、考试及评卷。

   (六)复试成绩为专业课笔试成绩×40%+专业综合测试成绩×40%+外国语听力口语成绩×20%。

   (七)考生总成绩为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按学科、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排列,作为计划内与计划外录取的依据。

第十七条  考生复试资格审查

   (一)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按通知时间到研究生处进行复试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方可参加复试。

   (二)复试资格审查时,考生应出具身份证、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等;应届本科毕业生需交验学生证。

   (三)为利于对考生进行综合考察,考生参加复试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大学课程考试成绩;

2.由考生档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思想政治工作表现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寄学院研究生处;

3.已发表和出版的论文、论著及科研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同等学力考生提供达到大学本科水平证明,出具自己学业水平、科研能力或工作实绩的相关材料、本科学习及相关学习成绩单等。

 

录  取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我院研究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既注重业务水平,又注重政治表现;既考虑政治、业务情况,亦注重身体状况;既以考试(含复试)成绩为主,也参考平时成绩和表现(应届本科毕业生主要参考其平时学习成绩和其他毕业环节的质量,在职人员主要参考其平时工作表现)。

第十九条  调剂录取

调剂录取主要是解决学科招生人数与初试成绩合格考生的不平衡。对于符合录取条件又限于招生名额不能录取的考生,可在学院相近专业之间进行调剂录取,或转给第二志愿单位调剂录取。凡调剂录取者必须征得导师和考生本人同意。

第二十条  破格录取

破格录取的对象主要是初试成绩总分较高,业务、政治素质较好,在考试中仅某一门课的成绩略低于当年的录取分数线,但平时学习成绩突出,已取得一定成绩,证明有培养前途的少数考生。破格录取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应从严掌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确定录取名单

根据录取标准,研究生处提出初步录取名单。经院领导审核、上级批准,决定正式录取名单,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招办。在录取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时,应征得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及考生的同意,并在录取前由我院与定向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学院各级有关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招生工作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对不符合硕士生入学条件者,如已被录取或已取得学籍,一经查实,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招收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研究生可参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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