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藏机构
第六条 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保藏机构由农业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部核定。
第七条 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
(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第八条 保藏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筛选、分析、鉴定和保藏;
(二)开展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与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研究;
(三)建立菌(毒)种和样本数据库;医,学,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
(四)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三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
第九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的菌(毒)种和样本,送交保藏机构鉴定和保藏,并提交菌(毒)种和样本的背景资料。
保藏机构可以向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需要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
第十条 保藏机构应当向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一条 保藏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数量报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