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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技能考试结束后,考区办公室应当将考试情况报告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

第七章  成绩发布

第三十一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报送考生成绩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

第三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单由考点办公室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考务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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