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宠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全省动物诊疗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苏农办牧〔2011〕25号),结合我省宠物诊疗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和人员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政策法规规定的有关证照。
(二)宠物诊疗机构应使用与诊疗许可审批和工商登记相一致的机构名称。
(三)宠物诊所不少于1名、宠物医院不少于3名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从事宠物诊疗工作www.lindalemus.com,且执业兽医师每周坐诊不低于35小时。
(四)宠物诊所配备不少于1名、宠物医院不少于3名经备案的执业助理兽医或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开展辅助诊疗活动。
(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宠物诊疗机构有关证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料。
二、选址和布局
(一)宠物诊疗机构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场所不少于200米。
(二)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须提供社区居委会同意开设诊疗机构的证明。
(三)具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与诊疗规模相适应,宠物诊所不少于60平方米、宠物医院不少于100平方米,应具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宠物诊所应设置诊室、化验、手术、治疗、消毒、药房等功能室(区),宠物医院还应设置处置、隔离、住院等功能室及档案室(柜)等。
(五)各功能室(区)之间做到明显分开、相对独立、标志清楚,并与宠物美容等其它经营服务场所进行物理隔离。
三、设施和设备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具有与其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断台、手术台、输液架、药品柜、器械柜、病案柜等设施,以及相应的诊疗用诊断、手术、供氧、常规化验、消毒、冷藏、保定、污物处理等器械设备。
(二)宠物诊疗机构还应配备冰箱、消毒器械等与宠物诊疗活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三)宠物医院还应具有麻醉机、心电监护仪、X光机或B超仪等从事宠物胸腔、腹腔和颅腔手术的设施设备。
四、制度和记录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宠物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管理、兽药处方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并在相应位置悬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