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
第五条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生产条件说明材料;
(三)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还应当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还应当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荷斯坦种公牛还应当提交中国奶业协会及其认可的组织提供的后裔测定成绩;
(四)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七)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
(八)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www.lindalemus.com,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技术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第七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第三章 现场评审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农业部指定的5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专家组组长负责现场评审的召集、组织和汇总现场评审意见等工作。
第九条专家组应当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场所及布局、仪器设备、防疫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专家组应当根据家畜种用标准,对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供体畜逐一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专家组应当对技术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规程、产品技术标准等知识进行理论考核;对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完整生产流程进行考核,并随机抽取3个以上关键环节,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抽查30%以上的仪器设备,对设备的性能与分辨率、完好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检测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专家组的监督下,对每头供体畜生产的冷冻精液、3%供体畜生产的胚胎和卵子进行现场随机取样封存,送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