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行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是农业部为了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落实质量第一责任,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而制定的一种新型的管理制度。
对生鲜乳收购站在申请收购许可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收购、销售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在生鲜乳抽检中重要指标有1次不合格记录的;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的;因违规被相关媒体曝光的;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畜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和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行为的,一律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同时对生鲜乳收购站在现场检查中,卫生条件脏、乱、差,不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的;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不全,未按规定进行保存的;自有生鲜乳运输车不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或交接单没有载明生鲜乳收购相关记录的;随意变更购销合同,跨区域争抢奶源,压级压价,破坏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的,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也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
农业部作出规定,对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生鲜乳收购站,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列为主管部门重点监督对象,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开办主体及其负责人www.lindalemus.com,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乳制品加工企业;增加生鲜乳抽检频次,每年抽检不少于4次;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2年内不能申请各级畜牧部门管理的奶业类项目。
为切实推行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我省畜牧部门要求各地一是大力发动宣传,把《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试行)》宣传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全社会的认识,使生鲜乳收购站及其开办主体必须清楚认识到自身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主动履行责任的同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对生鲜乳收购站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及黄曲霉毒素、青霉素类、磺胺类、四环素类等抽样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抽检结果要及时上报;三是依法从严打击,鼓励社会各界对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执行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工作中发现违反生鲜乳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确保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在我省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