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牧发〔2012〕245号
辽宁省关于开展2013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管)局: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3月31日,开展2013年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企业,按照要求分别填写《2013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件1)、《201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附件2)、《201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附件3)。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核实时间:2012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
(二)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核查时间: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2月24日
(三)汇总上报时间:2013年2月25日至3月15日。
(四)省局抽查时间:2013年3月16日至3月25日。
(五)审定公布时间:2013年3月26日至3月31日。
三、备案程序
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将年度备案表、型式检验报告(副本)上报所在县(区)饲料管理部门,县(区)饲料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上报所在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按《2013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检查表》(附件4)要求进行现场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备案意见,汇总后以文件上报省局。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将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与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将备案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要按照《2013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检查表》(附件4)要求认真进行现场核实,对所有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二)在备案过程中发现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一律收回、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坚决淘汰生产、检验条件不达标的企业。对没有按规定配备三聚氰胺检测设备或没有开展三聚氰胺检测的,一律不予备案,并按规定实施处罚。
(三)对不符合组织生产、检验要求的饲料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我局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对备案不及时,逾期没有进行年度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医学全在线执业兽医www.lindalemus.com,我局将一律按未通过年度备案对待,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企业要认真填写备案表中的所有数据,并应与饲料统计年度报表一致,如有不符或连续二年不按时上报饲料工业统计报表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五)每个企业至少有一个配合饲料或浓缩料饲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三聚氰胺项目)。同时生产预混料的企业除上述型式检验报告外还应有一个预混料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免税检验报告不能代替型式检验报告。企业不能检测的项目各市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可以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但应是同一产品同一批次。型式检验项目见附件5。
(六)省局将随机抽取10%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经核查发现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注销其审查合格证,全省进行通报;对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将上报农业部,建议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七)年度备案表用word形式打印,一式3份(企业、市、省各1份)并加盖公章。
(八)对年度备案合格的企业,由省局核发《2013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合格》标志。对未通过年度备案的企业,我局将通报免税机关,取消其当年饲料免税资格。
附件:1.2013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2.201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报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