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律法规
1.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动物疫病防疫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
3.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1.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机构
4.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5.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应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兴办饲养场、屠宰场、隔离场、无害化场时,竣工后,应提交的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布局平面图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4.人员情况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
8.兴办饲养场、屠宰场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9.兴办隔离场、无害化场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10.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应提前30天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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