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畜牧(兽医)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契,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育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碍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育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育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畜牧(兽医)而工作的能力论.文.服.务.QQ:81995535;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畜牧、兽医、兽药生产、兽药监察、兽医防疫、动物饲养、饲料生产、饲料监察、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己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市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中国科协青年科技奖或省科协丁颖奖获得者。
4.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推广论.文.服.务.QQ:81995535,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到省(部)级有关部门的鉴定认可。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能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二)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三项以上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编或主要参加者,编写两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畜牧兽医规程、法规。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制定四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畜牧生产、兽医防治、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