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1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畜牧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畜牧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畜牧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畜牧、兽医、草原等畜牧业技术和畜牧业产业化生产,兽药、饲料生产加工、监察检测、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畜牧业信息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工与储藏、种畜禽质量检测、牧草种子检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论.文.服.务.QQ:81995535,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高级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提出对当地畜牧业生产、发展的可行性建议,并能解决畜牧业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具备指导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