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兽医)职称评审条件
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由于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评审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论.文.服.务.QQ:81995535,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2、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评审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了解国内外最新畜牧(兽医)专业科技动态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能够独立解决一般专业技术问题。
2、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有较强的科技攻关能力,掌握和了解国内外最新畜牧(兽医)专业科技动态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结合工作实践,能够提出畜牧(兽医)技术研究和推广课题,掌握科研推广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1、评审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取得学术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
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县(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
(2)在取得技术研究推广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②、参与完成1项以上畜牧(兽医)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工作。
③、参与制定1项以上一阶段省级标准、省级行业标准或规程,并得以实施。
④、参与制定1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畜牧生产,兽医防治、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或规程,并得到实施【本条件只限县(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2、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取得学术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出版专业著作1部。
②、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专业文章3篇以上。县(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
③、能够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独立撰写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县(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独立撰写报告1篇以上。
(2)在取得技术研究推广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②、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前三名),完成3项以上畜牧(兽医)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工作。
③、参与起草制定1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或法规论.文.服.务.QQ:81995535,并得以实施。
④、参与起草制定2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畜牧生产、兽医防治、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或规程,并得以实施。[本条件只限县(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破格条件
1、审评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完成人。
(2)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项目的完成人。
(3)获得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专利的发明人。
(4)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2、审评高级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师专畜牧(兽医)业技术资格,受聘师专畜牧(兽医)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项目的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完成人(前10名)。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推广一等奖项目的完成人。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科学技术推广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5)除上述奖项外的其他省(部)级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二等奖项目的主持人。
(6) 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