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能指导副高级及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依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下同)。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主持完成2项或参加完成4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以颁发实施文件或主管部门证明为依据,其标准用作论文的除外,下同)。
5.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国内首创。
6.创建新的学科领域,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论.文.服.务.QQ:81995535,填补省内空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国家级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或获得6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8.解决农业生产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9.指导省(部)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大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下同)。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条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农业项目或重要技术研发课题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享受省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农业项目论.文.服.务.QQ:81995535,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省内首创。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国家级发明专利,或获得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7.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8.指导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