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发表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其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一)农艺(畜牧、兽医)师:获博士学位;或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获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获大学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高级工程师,符合《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可申报或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同时符合本标准相应业绩条件其中两项以上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其论文可以减少一篇。
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其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但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条件)。
第十八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任满一个基本年限。
第十九条 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可申报评审高一级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面试或考试
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参加相应面试答辩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正常申报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人员,由农业高评委组织申报人员全体面试或部分面试合格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直接(破格)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和正常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面试或考试,由受理申报材料的评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人员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主持完成”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指该项目成果鉴定证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三)“科学技术奖”指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包括推广贡献奖、推广丰收奖、推广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农村科技奖、发明奖、星火奖、科技成果奖、技术改进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品种审定证书视同科技成果。
(四)“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服.务.QQ:81995535。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五)本标准中所指“XX以上、XX以下”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农人〔2006〕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