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2015年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的公告
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5号》和执业兽医考试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我省执业兽医资格授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5年全国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215分和191分;2015年全国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159分和146分。
二、成绩公布与查询
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于2015年12月28日公布,考生从12月28日零时起可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执业兽医资格现场审核
考试成绩达到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请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9日,到原考试报名缴费地省辖市畜牧局(咨询电话见附件)提交审核材料。审核材料应包括:
(一)《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网上提交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生成《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应当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考生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现场审核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在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学历条件的审核认定有异议的考生,应当提供学校证明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明。
四、执业兽医资格授予
经原考试报名缴费地省辖市畜牧局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考生,由河南省畜牧局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和逾期未申请的考生名单将通过河南省畜牧业信息网(www.hnxmy.gov.cn)网站公示。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审核和经审核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考生,由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注销其考试成绩。
经审核合格的考生,于2016年4月8日至4月21日,凭身份证到提交申请材料地(原考试报名缴费地省辖市畜牧局)领取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省畜牧局咨询电话:0371-65778876、65778785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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