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甘肃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研究起草了《甘肃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简称《预案》)。6月27日,记者从甘肃省发改委获悉,经报请甘肃省政府批准,预案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甘肃省缓解生猪生产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甘发改商价〔2012〕2098号)同时废止。不过,《预案》同时规定,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预案》中明确规定,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核心指标,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作为辅助指标,同时参考猪料比价、能繁母猪出场价格等其他指标,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将猪粮比价5.5∶1—8.5∶1作为预警点,低于5.5∶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
具体划分为以下5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5.5:1—8.5: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或5.5∶1—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1—4.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4.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预案》要求,省级各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等措施。并建立完善的省、市两级生猪储备制度,视猪粮比价变动情况,适时增加或投放储备,为防止生猪价格异常波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