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中规定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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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2)有 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 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 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 政区域畜牧业发展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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