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中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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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批准。一 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开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 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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