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中对生产、经营假兽用,生物制品有何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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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兽用生物制 品或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的,责令其停止生 产、经营该制品,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汫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 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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