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假兽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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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2)兽药所含 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1)国务脘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査批准而未经审査批准 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査检验、审査核对而未经 抽査检验、审査核对即销售、进口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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