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中规定销售种畜禽时禁止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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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其他 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2)以低代别种畜 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3)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5)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6)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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