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生产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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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 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用生物制品:(1)无产品批准文号的。(2)未粘贴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专用标签的。(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 试验、区域试验的,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范围、期限不符合规定的, 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收取费用的。(4)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 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的。(5)其他农业部明文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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